夏,四月,魏詔尚書與羣司鞫理獄訟,令饑民就谷燕、恆二州及六鎮。
乙酉,魏大赦,改元延昌。
冬,十月,乙亥,魏立皇子詡爲太子,始不殺其母。以尚書右僕射郭祚領太子少師。祚嘗從魏主幸東宮,懷黃以奉太子;時應詔左右趙桃弓深爲帝所信任,祚私事之,時人謂之“桃弓僕射”、“黃少師”。
十一月,乙未,以吳郡太守袁昂兼尚書右僕射。
初,齊太子步兵校尉平昌伏曼容表求制一代禮樂,世祖詔選學士十人修五禮,丹陽尹王儉總之。儉卒,以事付國子祭酒何胤。胤還東山,齊明帝敕尚書令徐孝嗣掌之。孝嗣誅,率多散逸,詔驃騎將軍何佟之掌之。經齊末兵火,僅有在者。帝即位,佟之啓審省置之宜,敕使外詳。時尚書以爲庶務權輿,宜俟隆平,欲且省禮局,並還尚書儀曹。詔曰:“禮壞樂缺,實宜以時修定。但頃之修撰不得其人,所以歷年不就,有名無實。此既經國所先,可即撰次。”於是尚書僕射沈約等奏:“請五禮各置舊學士一人,令自舉學古一人相助抄撰,其中疑者,依石渠、白虎故事,請制旨斷決。”乃以右軍記室參軍明山賓等分掌五禮,佟之總其事。佟之卒,以鎮北諮議參軍伏骱憒之。骱悖曼容之子也。至是,《五禮》成,列上之,合八千一十九條,詔有司遵行。
己酉,臨川王宏以公事在遷驃騎大將軍。
是歲,魏以桓叔興爲南荊州刺史,治安昌,錄東荊州。
高祖武皇帝三天監十二年(癸巳,公元五一三年)春,正月,辛卯,上祀南郊,大赦。
二月,辛酉,以兼尚書右僕射袁昂爲右僕射。
己卯,魏高陽王雍進位太保。
鬱洲迫近魏境,其民多私與魏人交布。朐山之亂,或陰與魏通,朐山平,心不自安。青、冀二州刺史張稷不得志,政令寬弛,僚吏頗多侵漁。庚辰,鬱洲民徐道角等夜襲州城,殺稷,送其首降魏,魏遣前南-州刺史樊魯將兵赴之。於是魏飢,民餓死者數萬,侍中遊肇諫,以爲:“朐山濱海,卑溼難居,鬱洲又在海中,得之尤爲無用。其地於賊要近,去此閒遠,以閒遠之兵攻要近之衆,不可敵也。方今年饑民困,唯宜安靜,而復勞以軍旅,費以饋運,臣見其損,未見其益。”魏主不從,復遣平西將軍奚康生將兵逆之。未發,北-州刺史康絢遣司馬霍奉伯討平之。
辛巳,新作太極殿。
上嘗與侍中、太子少傅建昌侯沈約各疏慄事,約少上三事,出,謂人曰:“此公護前,不則羞死!”上聞之,怒,欲治其罪,徐勉固諫而止。上有憾於張稷,從容與約語及之,約曰:“左僕射出作邊州,已往之事,何足復論!”上以爲約與稷昏家相爲,怒曰:“卿言如此,是忠臣邪!”乃輦歸內殿。約懼,不覺上起,猶坐如初;及還,未至牀而憑空,頓於戶下,因病;夢齊和帝以劍斷其舌,乃呼道士奏赤章於天,稱“禪代之事,不由己出”。上遣主書黃穆之視疾,夕還,增損不即啓聞,懼罪,乃白赤章事。上大怒,中使譴責者數四。約益懼,閏月,乙醜,卒。有司諡曰“文”,上曰:“情懷不盡曰隱。”改諡隱侯。夏,五月,壽陽久雨,大水入城,廬舍皆沒。魏揚州刺史李崇勒兵泊於城上,水增未已,乃乘船附於女牆,城不沒者二板。將佐勸崇棄壽陽保北山,崇曰:“吾忝守-嶽,德薄致災,淮南萬里,繫於吾身,一旦動足,百姓瓦解,揚州之地,恐非國物。吾豈愛一身,取愧王尊!但憐此士民無辜同死,可結筏隨高,人規自脫,吾必與此城俱沒,幸諸君勿言!”
揚州治中裴絢帥城南民數千家泛舟南走,避水高原,謂崇還北,因自稱豫州刺史,與別駕鄭祖起等送任子來請降。馬仙-遣兵赴之。
崇聞絢叛,未測虛實,遣國侍郎韓方興單舸召之。絢聞崇在,悵然驚恨,報曰:“比因大水顛狽,爲衆所推。今大計已爾,勢不可追,恐民非公民,吏非公吏,願公早行,無犯將士。”崇遣從弟寧朔將軍神等將水軍討之,絢戰敗,神追,拔其營。絢走,爲村民所執,還,至尉升湖。曰:“吾何面見李公乎!”乃投水死。絢,叔業之兄孫也。鄭祖起等皆伏誅。崇上表以水災救解州任,魏主不許。(未完待續)